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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845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0: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4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6856号图形商标、第10458185号图形商标、第8840062号图形商标、第12390407号图形商标、第15565705号“中原银行 ZHONGYUAN BANK及图”商标、第12466122号图形商标、第12960095号“祥达集团 XIANGDA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信托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代管产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图形及引证商标五、七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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