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麦朵”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09:4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4473号“麦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15110483号“麦朵”商标、第30669130号“麦垛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删除“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在其余复审服务上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已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4期《商标公告》。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弃后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府知识产权,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