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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BOTIX”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09: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0129号“REALBOT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176029号“REALBOT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穿戴式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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