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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香缘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09: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7529号“邑香缘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9848号“邑香圓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主要识别部分、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审查一至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邑香缘”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邑香圓”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蒸馏酒为主的开胃酒;葡萄潘趣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烈性干酒;调制好的葡萄酒鸡尾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含酒精蛋奶酒;烧酒(烈酒);已调味的蒸馏酒;白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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