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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ELS SRL INDUSTRIALVAL VES及图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09: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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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9155326号“GEMELS SRL INDUSTRIALVAL 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16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北京威尔卡自控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1月17日至2018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杰马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155326号第35类“GEMELS SRL INDUSTRIAL VALVES”注册商标,原第91553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行为,请求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工业品销售合同;2、参展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工业品销售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未加盖第三方公章,且为复印件,合同服务内容为供货,非本案核定服务。参展协议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经过异议程序于2014年03月13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7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传播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工业品销售合同为商品销售合同,并非本案核定服务的使用,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参展协议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传播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9155326号“GEMELS SRL INDUSTRIALVAL 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16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北京威尔卡自控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1月17日至2018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杰马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155326号第35类“GEMELS SRL INDUSTRIAL VALVES”注册商标,原第91553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行为,请求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工业品销售合同;2、参展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工业品销售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未加盖第三方公章,且为复印件,合同服务内容为供货,非本案核定服务。参展协议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经过异议程序于2014年03月13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7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传播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工业品销售合同为商品销售合同,并非本案核定服务的使用,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参展协议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传播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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