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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宝贝”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8: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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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1288243号“九九宝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2419号决定,于2019年5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董亚芹在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甄玉英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至今一直使用,从未间断,申请人通过在淘宝中的销售记录,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淘宝旗舰店、订单编号截图;申请人与青岛九九合创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及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服装)等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这一事实;被许可人提交的淘宝旗舰店、订单编号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商品为女童吊带衫、女童花边裤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婴儿裤(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衣物帽、领带、围巾、披巾、袜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非纸制围涎、婴儿睡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衣物帽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1288243号“九九宝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2419号决定,于2019年5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董亚芹在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甄玉英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至今一直使用,从未间断,申请人通过在淘宝中的销售记录,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淘宝旗舰店、订单编号截图;申请人与青岛九九合创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及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服装)等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这一事实;被许可人提交的淘宝旗舰店、订单编号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商品为女童吊带衫、女童花边裤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婴儿裤(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衣物帽、领带、围巾、披巾、袜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非纸制围涎、婴儿睡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衣物帽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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