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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29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8: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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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202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7332号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商标相关使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成功后一至持续使用该商标,且2017年8月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会员卡、健康卡、礼券、销售单原件;
  2、《商标许可协议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证据2不能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证据1中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存疑。销售单据没有任何销售信息,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了销售。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3年2月27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6日止。
  2、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可知,被申请人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鉴于被申请人仅对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两项商品提出撤销申请,故本案仅对上述两商品的使用情况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单方证据、均未显示时间要素,且销售单为空白。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20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