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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GIAD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8: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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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8572325号“LAGIA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983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03月19日至2018年0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企业照片及展示视频;3、淘宝网销售记录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8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原指定使用在第25类“长袜;袜;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子;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其中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子;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经商标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长袜;袜”商品上的专用权至2021年8月27日。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许可合同显示申请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邢丽娜(被许可人)使用,该证据只能说明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被许可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做商业使用必须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均为自制证据,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且不能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均为网络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定,且不能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形成对应关系,证明系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长袜;袜”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申请商标-857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