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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满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5 18:2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7日对第15941194号“宏满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含有"宏满"二字,是中国当地佛教著名法师"释宏满",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使用在市场上,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与其商品内容上申请注册产品内容以外名称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与设计理念。同申请人所说的佛教著名法师"释宏满"不构成近似,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在先有"宏满堂"、"宏满福"等商标已经成功注册,亦未产生不良影响。基于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裁定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同丈夫身份证明;
  2、宏满斋与鸿满斋介绍;
  3、争议商标宣传使用销售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规定中。综上,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