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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盒子”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7: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83182号“彩票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彩票盒子”使用在指定的人员招收、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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