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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7: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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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6140660号“am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3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股东、监事,和其丈夫杨勇共同成立了开封市三毛水业有限公司,自该公司2003年设立起,即一直在生产销售大桶装纯净水等系列产品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相关报道。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申请人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7年7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果汁;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经审查于2010年1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复审商标在“纯净水(饮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果汁”与“纯净水(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6140660号“am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3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股东、监事,和其丈夫杨勇共同成立了开封市三毛水业有限公司,自该公司2003年设立起,即一直在生产销售大桶装纯净水等系列产品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相关报道。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申请人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7年7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果汁;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经审查于2010年1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复审商标在“纯净水(饮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果汁”与“纯净水(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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