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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维”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7: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86697号“软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62105号“软维 RUANWEI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恳请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软维”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软维”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芯片(集成电路);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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