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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纯水SA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7: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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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3093067号“中美纯水SA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4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96年1月11日,商号定为“中美纯水”,是河南省第一家集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专业桶装水经营企业。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成功之日至今一直在使用与推广。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转账记录;包装设计合同书;产品标签;宣传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发票;订购饮用水协议书;瓶装水供应合同;转账记录;包装设计合同书;产品标签;宣传图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2年2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锂盐矿水”商品上,经审查于2004年2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未显示商标。包装设计合同书及瓶装水供应合同显示的商标为“中美活力”,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且瓶装水供应合同无签署日期。产品标签和宣传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申请商标-309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