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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TRU”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7: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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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0748808号“SOTR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372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5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在蜂蜜上使用,现提供产品包装瓶、销售合同,证明产品在近三年中一直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合同、发票;2、产品包装。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为一份销售合同、一张发票,合同与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合同中未显示合同签订时间,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0748808号“SOTR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372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5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在蜂蜜上使用,现提供产品包装瓶、销售合同,证明产品在近三年中一直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合同、发票;2、产品包装。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为一份销售合同、一张发票,合同与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合同中未显示合同签订时间,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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