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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媳妇JUNXIFU”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7: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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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3472688号“俊媳妇JUNXI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03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代理授权书;
2.网络销售截图;
3.产品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证据为:
4.包装照片;
5.宣传彩页;
6.授权书;
7.销售清单;
8.相关单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并非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尚需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证据3、4、5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3472688号“俊媳妇JUNXI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03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代理授权书;
2.网络销售截图;
3.产品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证据为:
4.包装照片;
5.宣传彩页;
6.授权书;
7.销售清单;
8.相关单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并非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尚需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证据3、4、5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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