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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7: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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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103643号“ 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80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申请人请求再次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早于1997年9月14日就已经在40类服务上成功注册,且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用积累了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的独特的设计理念,为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理由毫无事实根据,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2015年至今"海天HT HAITIAN"相关产品加工记录、成品出库单;
2、2015年至今被申请人与北京荣诚轩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圣民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与江西青龙集团商厦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天HT HAITIAN"品牌相关产品的供应合同及发票;
4、复审商标的其他宣传与使用证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案事实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油料加工、饲料加工服务上对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的事实。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江西海天实业总公司于1996年7月12日提出申请注册,于199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油料加工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13日。
2、经查询,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40类服务上亦申请注册了第3347071号"润心"商标;第35444437号"Haitian chef"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油料加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加工记录表及成品出库单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中,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均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证据3中,合同和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4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
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油料加工;饲料加工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另,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商标局经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该部分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商标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103643号“ 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80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申请人请求再次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早于1997年9月14日就已经在40类服务上成功注册,且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用积累了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的独特的设计理念,为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理由毫无事实根据,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2015年至今"海天HT HAITIAN"相关产品加工记录、成品出库单;
2、2015年至今被申请人与北京荣诚轩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圣民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与江西青龙集团商厦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天HT HAITIAN"品牌相关产品的供应合同及发票;
4、复审商标的其他宣传与使用证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案事实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油料加工、饲料加工服务上对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的事实。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江西海天实业总公司于1996年7月12日提出申请注册,于199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油料加工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13日。
2、经查询,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40类服务上亦申请注册了第3347071号"润心"商标;第35444437号"Haitian chef"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油料加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加工记录表及成品出库单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中,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均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证据3中,合同和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4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
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油料加工;饲料加工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另,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商标局经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该部分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商标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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