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充垫堡”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6:5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914号“充垫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73100号“充垫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使用商品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视为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存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引证商标的成功注册证明申请商标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充垫堡”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充垫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酪汉堡包(三明治);汉堡包;肉馅饼;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三明治;馅饼(点心);热狗三明治;豆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淀粉制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文字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府网作为中国领先的科技服务平台,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生态圈,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也定能有效助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