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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5 16:57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0日对第17346196号“金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8278599号“金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经审查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理由与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8278599号“金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经审查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理由与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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