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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KLO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6: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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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6940276号“MEIKL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85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热水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诚誉电器厂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转让至申请人的,故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诚誉电器厂的使用证据亦是合法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7年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多功能取暖器的增值税发票、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2、2013年8月,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诚誉电器厂的室内加热器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3、2015年9月,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诚誉电器厂的嵌入式荧光灯灯具的检测报告;
  4、2016年6月,申请人参加2016年第二届中国(嘉兴)集成吊顶产业博览会的合同、发票、现场照片等资料;
  5、2016年10月-2018年5月期间,申请人室内加热器、换气扇、嵌入式LED灯具的检验报告;
  6、店面照片。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诚誉电器厂于2008年9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1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2017年7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3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热水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决定。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8月1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发票显示的商品为多功能取暖器,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标识为“美凯隆”,未体现具体商品信息。证据2中的试验报告显示时间为2013年8月,不在复审期间内,且涉及的产品为室内加热器,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证据3、5中的检测报告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商品为嵌入式荧光灯灯具、室内加热器、换气扇、嵌入式LED灯具,并非热水器商品。证据4中的参展合同显示申请人参加的是2016第二届中国(嘉兴)集成吊顶产业博览会,展台搭建合同亦显示是关于“2016年嘉兴吊顶展”的展台项目的设计、制作、搭建与撤展,上述合同均未体现热水器商品,现场照片亦未显示出商品名称。证据6中的店面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上述照片大多显示店铺门头为“美凯隆集成吊顶”,并未涉及热水器商品。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热水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694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