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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康乐”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6:2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4856号“星星康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29582908号“星星康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待审理后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星星康乐”与引证商标文字“星星康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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