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UDESK”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6: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68143号“UDE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5918021号“UDESK”商标、第28035447号“优得思克 U-DESK 及图”商标、第28044554号“优得思克 U-DESK 及图”商标、第14901951号“U-De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撤销,恳请在审查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对其他引证商标驳回部分无异议,恳请支持申请人请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654号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测量仪器;保险丝(电流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弃后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鼠标垫、智能手机用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