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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491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6: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9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5416号图形商标、第8085261号图形商标、第7841212号图形商标、第4406374号图形商标、第13561666号“中国国学文化产业协会及图”商标、第32264923号“江苏嘉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2896628号图形商标、第7940502号“神龙SHEN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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