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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8524号“骆驼旗舰店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5 15:46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74876号《关于第4438524号“骆驼旗舰店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7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原异议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2019)京行终字第170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09167号“骆驼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与第909101号“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4044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另,当事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