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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尼雅Zuegneer”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5 15:4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0日对第11558737号“爵尼雅Zuegne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商标在中国服装、鞋、帽以及箱包、化妆品、公共服务等时尚生活用品及其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159501号“杰尼亚”商标、第4159500号“傑尼亞”商标、第11359111号“ZEGNA”商标、第5920214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第4784258号“ERMENGILDO ZEGNA”商标、第9860601号“ERMEN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在服装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造成不良影响。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申请人品牌介绍;杰尼亚在中国设立的专卖店清单;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财政报告;获奖情况;维权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3月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3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审理争议商标的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商标在服装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理由与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