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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5 15:42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5168390号“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8506928号“簦D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手杖柄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林荫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书包、旅行包、皮制家具罩、帆布箱、伞套、伞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实体条款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8506928号“簦D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手杖柄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林荫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书包、旅行包、皮制家具罩、帆布箱、伞套、伞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实体条款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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