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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5:28 阅读(

  申请人因第28021003号“爱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5770号“献 爱心XIAN AI XIN及图”商标、第4299971号“爱心坊及图”商标、第4878423号“爱心在线”商标、第5037133号“小爱心”商标、第6101836号“爱心屋及图”商标、第9649122号“爱心园LOVE GARDEN”商标、第10428216号“爱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四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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