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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HOM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5:2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6123号“HERE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204131号“HERE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经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吴宗俊,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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