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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医购”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5:1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3470号“药医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相似的商标已在第44类上核准注册,恳请遵循一致的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药医购”,指定使用在“医药咨询;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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