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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GL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5: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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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8873165号“DANG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10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王仕立330325196804047515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并未使用,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有机会对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店面经营图片;
  2、复审商标在产品上的使用图片;
  3、授权书;
  4、对账单及发货清单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王仕立330325196804047515于2010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其授权被许可人郑益兰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商标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至2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明力不高。证据4并无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事实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被投入了流通领域使用。因此,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887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