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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51306号“榛果民宿住的不一样”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4:5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51306号“榛果民宿住的不一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3481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请求等待后续结果。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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