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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51553号“NAHEF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4: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1553号“NAHE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1647号“贝克欧玟BAKER'S OVEN SINCE1998及图”商标、第4252860号“SHIEFYEE及图”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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