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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动力 JoyaDuLt”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5 14:32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6日对第24944177号“肌动力 JoyaDuL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肌动力”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肌动力”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傍名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1.办公室区域照片;
2.税收完税证明;
3.企业简介;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微信公众号截图;
6.淘宝平台截图;
7.授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肌动力”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肌动力”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傍名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1.办公室区域照片;
2.税收完税证明;
3.企业简介;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微信公众号截图;
6.淘宝平台截图;
7.授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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