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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81173号“CC”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石家庄漂洁日化

发布于 2020-02-15 14: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9881173号“CC”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699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C”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129号图形商标、在先经领土延伸至我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第118992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口红、洗发液”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鉴于原异议人的“双C图形”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表现形式亦为“双C”,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的商标权利给予保护,故对原异议人再次要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我局不予考虑。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原异议人的第3291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9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参与本案的审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
  3、引证商标二由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品、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