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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5:5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2226号“A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49248号“藏秘神话亚拉A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拟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共存协议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URA”与引证商标的外文显著识别部分“AURA”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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