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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32143号“摩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5 14:1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932143号“摩卡”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61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摩卡”是著名的咖啡品种名称,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为特定品质的咖啡商品的通用名称,系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口感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摩卡”作为特定咖啡品种的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其作为商标注册在咖啡等商品上,有垄断公共资源之虞,极易破坏业内已形成的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摩卡”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带有被异议商标的咖啡等商品的性质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多个百科网页及百度词典、有道词典等多个在线词典对“摩卡”、“MOCHA”的介绍或释义等打印件;2、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有关“摩卡”文字属于通用名称的说明函复印件;3、福建咖啡协会网站、中国咖啡网等多个咖啡相关网站上对“摩卡”、“摩卡咖啡”等的介绍打印件;4、朗文词典对“MOCHA”一词的解释复印件;5、相关的杂志、期刊、书籍及媒体报道等将“摩卡”、“摩卡咖啡”作为特定咖啡产品名称使用的打印件或复印件;6、从商标网上下载的指定商品包括“摩卡咖啡”及相关商品的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7、从京东商城、天猫网和亚马逊中文等网站上搜索“摩卡”检索结果打印件;8、在百度知道上关于什么是摩卡的回答页面打印件;9、大众点评网上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大连的咖啡馆所提供的摩卡咖啡的评论打印件;10、相关问卷调查结果的公证书复印件;11、在先民事判决书;12、咖啡生产者或经营者将“摩卡”作为咖啡品种使用的证据;13、中国工商报刊登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安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摩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摩卡咖啡是花式咖啡的一种,由意式浓缩咖啡、巧克力、牛奶和奶油混合而成。“摩卡”属于咖啡产品的名称,如作为商标指定用于“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风味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摩卡”为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摩卡 MOCCA”系列商标之一,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原异议人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为特定品质的咖啡商品通用名称,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风味等特点,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的“摩卡 MOCHA”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2、上海咖啡企业协会证明;3、在先有关“摩卡”商标的判决书及裁定书;4、安徽省、江苏省地方工商局对申请人“摩卡 MOCCA”商标权的保护;5、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概况;6、福建省、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简介及广州市咖啡行业协会大事记、厦门市烘焙与咖啡协会简介;7、“MOCHA”一词在部分辞典中的释义;8、星巴克及其他公司申请注册与“摩卡”有关的商标信息。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通知已生效。2016年8月27日我局刊登了被异议商标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公告,本案原异议人于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2、申请人的第9199914号“摩卡 MOCCCA”商标于2011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做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3、申请人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第515218号、第9199914号“摩卡 MOCCA”、第6446943号“摩卡咖啡MOCCA及图”等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及撤销复审案件中我局均认定“摩卡”不构成咖啡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亦未退化为咖啡商品上的通用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并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焦点问题二,由我委查明的事实2、3可知,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上的“摩卡 MOCCCA”商标在2012年5月21日已被核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未改变原基础注册的显著特征,在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的注册未超出原有注册的保护范围。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摩卡”为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或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摩卡”是著名的咖啡品种名称,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为特定品质的咖啡商品的通用名称,系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口感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摩卡”作为特定咖啡品种的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其作为商标注册在咖啡等商品上,有垄断公共资源之虞,极易破坏业内已形成的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摩卡”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带有被异议商标的咖啡等商品的性质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多个百科网页及百度词典、有道词典等多个在线词典对“摩卡”、“MOCHA”的介绍或释义等打印件;2、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有关“摩卡”文字属于通用名称的说明函复印件;3、福建咖啡协会网站、中国咖啡网等多个咖啡相关网站上对“摩卡”、“摩卡咖啡”等的介绍打印件;4、朗文词典对“MOCHA”一词的解释复印件;5、相关的杂志、期刊、书籍及媒体报道等将“摩卡”、“摩卡咖啡”作为特定咖啡产品名称使用的打印件或复印件;6、从商标网上下载的指定商品包括“摩卡咖啡”及相关商品的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7、从京东商城、天猫网和亚马逊中文等网站上搜索“摩卡”检索结果打印件;8、在百度知道上关于什么是摩卡的回答页面打印件;9、大众点评网上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大连的咖啡馆所提供的摩卡咖啡的评论打印件;10、相关问卷调查结果的公证书复印件;11、在先民事判决书;12、咖啡生产者或经营者将“摩卡”作为咖啡品种使用的证据;13、中国工商报刊登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安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摩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摩卡咖啡是花式咖啡的一种,由意式浓缩咖啡、巧克力、牛奶和奶油混合而成。“摩卡”属于咖啡产品的名称,如作为商标指定用于“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风味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摩卡”为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摩卡 MOCCA”系列商标之一,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原异议人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为特定品质的咖啡商品通用名称,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风味等特点,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的“摩卡 MOCHA”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2、上海咖啡企业协会证明;3、在先有关“摩卡”商标的判决书及裁定书;4、安徽省、江苏省地方工商局对申请人“摩卡 MOCCA”商标权的保护;5、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概况;6、福建省、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简介及广州市咖啡行业协会大事记、厦门市烘焙与咖啡协会简介;7、“MOCHA”一词在部分辞典中的释义;8、星巴克及其他公司申请注册与“摩卡”有关的商标信息。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通知已生效。2016年8月27日我局刊登了被异议商标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公告,本案原异议人于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2、申请人的第9199914号“摩卡 MOCCCA”商标于2011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做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3、申请人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第515218号、第9199914号“摩卡 MOCCA”、第6446943号“摩卡咖啡MOCCA及图”等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及撤销复审案件中我局均认定“摩卡”不构成咖啡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亦未退化为咖啡商品上的通用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并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焦点问题二,由我委查明的事实2、3可知,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上的“摩卡 MOCCCA”商标在2012年5月21日已被核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未改变原基础注册的显著特征,在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的注册未超出原有注册的保护范围。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摩卡”为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或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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