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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边宝酒”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3: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5996号“金边宝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0440号“金钱寶酒jin qian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是对外国地名的表示。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金边”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中含有“金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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