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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吻”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3: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2068号“禅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72368号“蝉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禅”并非佛教用语,其含义为“封禅”、“禅让”、“受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禅”为佛教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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