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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R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1: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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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910250A号“YARR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31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07月04日至2018年07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
  2、程序开发协议及发票。
  商标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2018年7月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许可中山市悦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于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显示,2018年4月,被许可使用人向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智能化系统维护服务,并有发票在案佐证。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91025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