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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华忠钙果”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1: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7673号“秦华忠钙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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