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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哈顿”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1: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8696号“蔓哈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7288号“蔓哈顿及图”商标、第22308692号“蔓哈顿 MENHARD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曼哈顿"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蔓哈顿"与“曼哈顿”字型相近,复审标识用作商标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针对评审意见书的主要意见: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消费全体。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曼哈顿"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蔓哈顿"与“曼哈顿”字型相近,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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