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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田酵素”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1: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2085号“万田酵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田酵素”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该标识中含有“酵素”,“酵素”是指“酶”,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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