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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澜海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1: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56876号“天澜海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081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澜海阁”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天涯海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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