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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之然NATUARL-TE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1: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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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1718685号“茶之然NATUARL-TE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39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06月12日至2018年06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开拓市场的主打品牌之一,连续多年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为保证品牌与商号的一致性使用,卓然品牌与厦门茶之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厦门茶之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法使用“茶之然NATUARL-TEA”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厦门茶之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3、广告合同书、发票;4、刊物实物;5、订货合同及付款凭证、实物样品;6、手提袋订货合同及付款凭证、手提袋实物;7、“天山雪菊”花茶产品包装盒。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属于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仅涉及商标使用在茶餐厅经营以及茶杯、杯盖、杯条、茶盒、手提袋、塑料袋上,属于第43类餐厅服务以及第16、18、21类的相关商品,而非复审商标在第30类上的的指定商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糕点;谷粉制食品;面粉制品;冰淇淋商品上。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店面照片;2、复审商标注册证。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厦门茶之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证据2是复审商标被许可人的资质及相关信息。证据3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天空之城》刊物上发布了广告,根据证据4显示 “茶之然”作为城市茶客厅,属于以茶主题融入休闲轻餐饮复合式消费的店铺,故该广告中“茶之然NATUARL-TEA”商标的使用是体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43类提供餐饮服务,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证据5、6为中空杯、杯盖、杯套、手提袋等商品的订货合同、付款凭证、实物及实物图片等,亦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7仅为“天山雪菊”花茶产品包装盒,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该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该证据产生于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注册证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1718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