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20448522号“MLGB MY LIFE'S GETTING BETTER”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苏
发布于 2020-02-15 11:07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336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LGB MY LIFE'S GETTING BETTER”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咖啡;茶”等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主体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MLGB”,该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虽然申请人称“MLGB”源自“MY LIFE'S GETTING BETTER”首字母缩写,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反之,相关公众更容易将“MLGB”与前述不文明网络词汇相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含义为“我的生活变得更好”。完全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发表书面意见。
经复审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咖啡;茶;茶饮料;巧克力;蜂蜜;寿司;谷类制品;冰淇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2017年5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3368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第30类“甜食;咖啡;茶;茶饮料;巧克力;蜂蜜;寿司;谷类制品;冰淇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MLGB”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有不文明含义,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虽然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意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的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前述不文明用语。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所述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LGB MY LIFE'S GETTING BETTER”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咖啡;茶”等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主体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MLGB”,该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虽然申请人称“MLGB”源自“MY LIFE'S GETTING BETTER”首字母缩写,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反之,相关公众更容易将“MLGB”与前述不文明网络词汇相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含义为“我的生活变得更好”。完全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发表书面意见。
经复审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咖啡;茶;茶饮料;巧克力;蜂蜜;寿司;谷类制品;冰淇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2017年5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3368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第30类“甜食;咖啡;茶;茶饮料;巧克力;蜂蜜;寿司;谷类制品;冰淇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MLGB”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有不文明含义,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虽然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意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的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前述不文明用语。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所述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