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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膳谷子WANSHANGU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0:5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0915号“万膳谷子WANSHANGU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一个图文组合商标,没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万膳谷子”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其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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