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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0:4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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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1927849号“尚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70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微博推广证据;
2、相关活动宣传证据;
3、申请人官网截图。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2018年3月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涉及指定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教育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1927849号“尚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70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微博推广证据;
2、相关活动宣传证据;
3、申请人官网截图。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2018年3月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涉及指定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教育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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