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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598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0: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59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1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者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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