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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智能”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0: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7516号“蓝海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03417号“蓝海及图”商标、第6066975号“蓝海工具及图”商标、第9846456号“蓝海”商标、第10948815号“蓝海”商标、第13147099号“蓝海及图”商标、第16698059号“蓝海及图”商标、第19137832号“蓝海”商标、第19137867号“蓝海 蓝海工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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