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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880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0: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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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8888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35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卢嵩淇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8888808号第33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888880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真实使用,已形成众多使用证据。由于时间仓促,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材料。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撤三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是否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同时,也无其他合同、发票等证明力相对较强的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继续使用复审商标。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8888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