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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V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0: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6998号“NAN+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2094号“娜维雅NAEVIA”商标、第13395622号“NA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台湾地区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酵母粉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酵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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